五行相生和五行相克是指五行間正常的相互資生和相互克制的關系。五行相生有一定的順序,即按木、火、土、金、水的順序依次相互資生,即木生火、火生土、土生金、金生水、水生木。
五行相生的順序古人是根據對自然現象的觀察得出來的。如鑽木能取火,樹枝能引火,所以認為木能生火:物被火焚而灰,灰即是土故火能生土。金屬是從礦石中提煉出來的,礦石又是從土底下開采出來的,是埋藏於地下古人認為是由土變化而成的,所以土能生金;水氣易在光滑的金屬表面凝結成水珠,且在山多之處常多霧氣,山必有石,石多有礦,山石洞中每是潮濕潤澤,滴水湧泉,古人認為這些水氣是由金氣所化生,故金能生水;草木雖是生長於土中但是干早之地草木並不能生長,必須得到水的混潤後方能生長,所以認為水能生木。
五行相生的關系有二,即一為“生我”,一為“我生”,五行的相生關系為“母子”關系,以生我者為“母”,我“生”者為“子”故對“木”而言,水生木,水為木之“母”;木生火,火為木之“子”。
那麼如何判斷五行相生的好壞呢?舉個例子,如“水生木”,這是就“水”和“木”而言,水源充足,草木的生長就旺盛。如盛衰的比例相當,水比例不相當,“水”少則不足以解救已成之早,雖木的水,但草木也難以生長;“水”太過,泛濫成災,其不僅不能生木,而且還能害“木”,巳生成的草木反能被成災之水淹沒而死“木生火”也是就木和火盛衰的比例相當而言如在小堆之火中投以巨木,則火不僅不能餡,反而被巨木所壓滅所以,“母”和“子”量的關系必須相當,即“母”、“子”雙方的“量”只能限制在平衡允許的波動范圍之內,才有上述的“相生”關系,如雙方“量”的比例不能相當超出了平衡允許的波動范圍,則“母”‘子”的關系就要被破壞,即“壯母、不能生“弱子”,“弱母”不能生“壯子”。
上述是五行相生的次序,根據次序我們能夠找到五行相生的規律以及五行相生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