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字的意思是什麼?名字是一個符號,無論是寶寶起名還是公司、企業、品牌和產品都離不開他。在中國古代,名、字分開使用。今合稱“名字”,則指姓名或名。現如今起名是一門學問,雖然個人起名法律規范並不是很多,但法人和非法人團體的名稱卻有著一定的法律規定,但無論哪種名字他都要遵循一定的原則。一個人一生只能改一次名字嗎?
一生只能改一次名字嗎
一、在我國,姓名由姓氏和名字兩部分組成。改姓氏或改名字都屬於改姓名,因此,我們應分情況判斷:
1、特別人在特別時期,
一次都不能辦理
姓名變更登記,縱使其以前從未變更過姓名,如以下8種人:
A.因故意犯罪或違法行為曾經被處以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或者勞動教養的;
B.正在服刑或者被執行勞動教養的;
C.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調查的;
D.民事案件尚未審結或者尚未執行完結的;
E.行政案件尚未審結或者行政處罰尚未執行完結的;
F.個人信用有嚴重不良記錄的;
G.公民擔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經理)時,因故意行為造成單位信用有嚴重不良記錄的;
H.戶口登記機關認定不宜變更的其他情形。
2、辦理
姓氏變更登記的
可以是多次,如以下11種情況:
A.因血緣關系成立,變更為父姓或者母姓或者父母雙方姓氏的;
B.因收養關系成立,變更為養父姓氏或者養母姓氏的;
C.因收養關系終止,恢復收養前姓氏的;
D.因婚姻關系成立,變更為冠以夫姓或者妻姓的;
E.因婚姻關系終止,恢復婚前姓氏的;
F.因夫妻一方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生存配偶恢復婚前姓氏的;
G.因父母再婚,未成年子女變更為繼父姓氏或者繼母姓氏或者再婚父母雙方姓氏的;
H.因入贅關系成立,男方變更為女方姓氏的;
I.因入贅關系終止,男方恢復原姓氏的;
J.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還俗,變更為法名或者原姓名的;
K.因其他特殊原因的。
3、
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有以下9種情形申請辦理名字變更登記的,
一生只能變更一次名字,
但民族良俗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宗教教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A.同時在同一單位工作或者在同一學校學習姓名相同的;
B.與社會知名人士姓名相同的;
C.與聲名狼藉人員姓名相同的;
D.與被通緝的犯罪嫌疑人姓名相同的;
E.名字粗俗、怪異的;
F.名字難認、難寫的;
G.名字可能造成性別混淆或者誤解的;
H.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還俗,變更為法名、道名或者原姓名的;
I.因其他特殊原因的。
二、相關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姓名登記條例》
第七條 姓名由姓氏和名字兩部分組成。姓氏在前,名字在後。少數民族可依本民族的風俗習慣設定姓名。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辦理姓氏變更登記:
(一)因血緣關系成立,變更為父姓或者母姓或者父母雙方姓氏的;
(二)因收養關系成立,變更為養父姓氏或者養母姓氏的;
(三)因收養關系終止,恢復收養前姓氏的;
(四)因婚姻關系成立,變更為冠以夫姓或者妻姓的;
(五)因婚姻關系終止,恢復婚前姓氏的;
(六)因夫妻一方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生存配偶恢復婚前姓氏的;
(七)因父母再婚,未成年子女變更為繼父姓氏或者繼母姓氏或者再婚父母雙方姓氏的;
(八)因入贅關系成立,男方變更為女方姓氏的;
(九)因入贅關系終止,男方恢復原姓氏的;
(十)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還俗,變更為法名或者原姓名的;
(十一)因其他特殊原因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姓名登記條例》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辦理名字變更登記:
(一)同時在同一單位工作或者在同一學校學習姓名相同的;
(二)與社會知名人士姓名相同的;
(三)與聲名狼藉人員姓名相同的;
(四)與被通緝的犯罪嫌疑人姓名相同的;
(五)名字粗俗、怪異的;
(六)名字難認、難寫的;http:///
(七)名字可能造成性別混淆或者誤解的;
(八)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還俗,變更為法名、道名或者原姓名的;
(九)因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姓名變更登記:
(一)因故意犯罪或違法行為曾經被處以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或者勞動教養的;
(二)正在服刑或者被執行勞動教養的;
(三)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調查的;
(四)民事案件尚未審結或者尚未執行完結的;
(五)行政案件尚未審結或者行政處罰尚未執行完結的;
(六)個人信用有嚴重不良記錄的;
(七)公民擔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經理)時,因故意行為造成單位信用有嚴重不良記錄的;
(八)戶口登記機關認定不宜變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依照第十八條的規定申請辦理名字變更登記的,以一次為限。民族良俗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宗教教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七條規定:“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第十八條規定:“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一、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二、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3、《民法通則》
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冒用。”
關於更改姓名(改名字)的流程和具體事項
第一、寫一份申請,陳訴清楚改名的正當理由,以及改名的必要性,表明使用新名字已有一段時間,並且不改會給工作和生活帶來不便等。當然,理由自己整理了。
第二、如果有單位,請單位出具一份證明,證明確實使用新名字有一段時間,並且不改會給工作和生活帶來不便等,蓋公章。如果沒有單位,讓村委或者街道辦出具證明並且蓋章,證明你有改名的必要並且無違法犯罪記錄。
第三、把申請和證明、現用身份證、戶口本等一起拿到轄區派出所申請改名,民警會調查你是否有違法犯罪記錄,當然,你可以找非直系親屬的鄰裡到派出所協助民警調查並證明你沒有違法犯罪記錄等。
第四、民警調查通過後會寫明你無違法犯罪記錄,並簽字。會讓你去找所長簽字。
第五、拿上民警簽字後的申請和你的證明材料去找所長簽字。所長看完申請和證明後會簽字,也可能會讓你去找局長簽字。
第六、根據指示拿上申請材料找所屬分局或市局的負責局長簽字。局長看到所有申請、證明、調查材料沒有問題後,一般就會給你簽字。
第七、這個時候再把申請材料拿回派出所,派出所看到局長批示同意改名為你的新名字後,會馬上照辦,給你把戶口等檔案的名字改了。
第八、一個月後你再拿上戶口本等去申請辦理一個新名字的身份證完全OK了。新名字1個月後才能辦身份證。
第九、你一定要堅信名字是可以通過正規途徑合理合法的更改的,具體內容參考《民法通則》第99條關於姓名權的規定。所有一切都是可以按照程序操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