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沖合害”並見,以地位緊貼者為首要。如寅年、亥月、申日、巳時,寅申中間隔亥,巳亥中間隔申,一般均論寅亥合與巳申合,而不論寅申沖與巳亥沖。但在判斷事情時,仍不能完全忽視其遙沖刑態之存在。
三合局或三會方遇它支來沖時,均應以合局或會方整體逢沖而視之。如寅戌三合局遇申沖寅,則稱申來沖寅午戌合局,或稱寅午戌合局去沖申,如果申的氣勢強於寅又強於午,則寅午戌將破局而無法合火。
子沖午,見寅戌來合午火,不能視為合午解沖,而應視為合午沖子,其午火之抗力加倍。
三會方的力量大於三合局,合局及會方並見時,應論會而不論合。
三合局的力量大於六合局,三合局及六合局並見時,應論三合而不論六合。
六合局的力量大於刑害,六合局與刑害並見時,應論六合而不論刑害。
六沖的力量大干六合,六沖與六合並見時,應論六沖而不論六合。
六沖的力量大於刑害,六沖與刑害並見時,應論六沖而不論刑害。
三合局或三會方的力量大干六沖,會合與六沖並見時,應論會合而不論六沖。
“沖合會刑害”並見,不可忽略各相關地支在命局中的氣勢。如辰年、酉月、卯日,根據前述原則,因六沖力量大於六合,應論卯酉沖而不論辰酉合;若酉中辛金透出天干,增強酉合金的氣勢,則此時應論辰酉合而不論卯酉沖了,但卯酉原來對峙之形態仍然存在,不可抹滅。
會合不一定能解除刑沖。如卯年、酉月、丑日、巳時,由於巳、丑助合酉金,反使酉沖卯的力量加倍。
有時會合可以解除刑沖。如亥年、巳月、酉日、丑時,亥水沖巳火,但因酉、丑來合巳火化成金局,致使亥水失去火的對象可沖。
有時刑沖也可拆解會合。如卯年、子月、寅日、申時,子水與申金本欲半合水局,卻遇日支寅木沖申、拆解了申子之合。
有時會合也可拆解刑害,如寅年、巳月、酉日、戌時,寅巳刑,酉戌害,但因巳酉半合,寅戌半合,拆解了原有之刑害。
命有地支沖合刑害,若用神在天干,無須多議。若用神在地支,要先以沖合刑害之力輕重較量。
刑沖合害並見,以緊貼者為有力。如丑年子月寅日午時,子丑貼子午間隔,作合不作沖。
三合局,旺支逢沖而緊貼,以沖論。旺支逢沖而間隔,以局合論。
三合局,非旺支逢沖,雖緊貼也不以沖論。方合見沖,作合不作沖。
以上所列是一般性原則,在實際論命時,遇到“沖合會刑害”並見的情形,須兼顧,而不能漠視其既合又沖、既刑且害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