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戶口本上的名字與現在使用的名字不對,想改過來,或者不喜歡戶口本上的以前的名字,然後重新起了一個新的名字,那麼如何把戶口本上的名字改過來,改戶口本上的名字的程序是什麼樣的,在此小編就戶口本改名字的程序根據公安局戶政科辦理流程為大家詳細介紹。
戶口改名字流程手續2017年最新版的
1、寫更名申請(更名申請 XXX派出所,我叫XXX,性別,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現年N周歲,因周圍四鄰重名N人,給學習.工作和生活帶來諸多不便,故申請更名為XXX,望批准.申請人 XXX 某年某月某日)
2、街道或單位的證明 (如果是學生就到學校開證明,只需證明是本校學生即可)
3、到戶口所在地的戶籍部門申請更名(填更名申請表格,加蓋戶籍專用章,管片民警簽字,所長簽字)
4、到縣級戶籍部門簽字
5、公證(按要求超過16周歲要公證的,不過不是很嚴格,你可以先不公證,可以節省公證費200元的)
6、到市公安局戶籍部門簽字 (未滿16周歲無此步驟)
7、回到戶口所在地戶籍部門打印新的戶口本
8、需要的資料:戶口本,身份證,2張1寸照片,工本費14
成人戶口本改名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公安部三局關於執行戶口登記條例的初步意見》(1958年4月)第九條:
(1)年滿18周歲的人,要變更現用名時,應適當加以控制,沒有充分理由,不應輕易給予更改。不好決定的,應報上一級戶籍管理機關批准。
(2)18周歲以下的人,申請由乳名改為大名的,根據本人或者父母的申報即可給予變更。但被收養或者被認領的人,年齡較大的須征得本人同意,才可給予變更。
(3)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的職工需要變更姓名時,必須有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准予變更的證明,才可給予變更。
(4)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分子和正在受刑事處分的分子,以及正在勞動教養的人,一律不准變更姓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姓名條例》;第7條
第1條 中華民國國民之本名,以一個為限,並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
台灣原住民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以一次為限。
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中文姓氏,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其中文姓氏,亦同。
第2條 戶籍登記之姓名,應使用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中所列有之文字。
原住民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前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姓名文字未使用第一項所定通用字典所列有之文字者,不予登記。
第3條 國民依法令之行為,有使用姓名之必要者,均應使用本名。
第4條 學歷、資歷、執照及其它證件應使用本名;未使用本名者,無效。
第5條 財產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存儲或其它登記時,應用本名,其未使用本名者,不予受理。
第6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一被認領者。
二被收養或終止收養者。
三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
四、原住民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者。
五、其它依法改姓者。
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系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第7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機關、機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者。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居住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者。
四、铨敘時發現姓名完全相同,經铨敘機關通知者。
五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
六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http:///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者,以二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第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更改姓名:
一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者。
二出世為僧尼者或僧尼而還俗者。
三因執行公務之必要,應更改姓名者。
第9條 在本條例施行前,有第四條、第五條所定未使用本名情事者,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向原權責機關(構)、學校、團體申請更正為本名;有第四條所定未使用本名情事者,得以學歷、資歷、執照、其它證件或其它足資證明文件之名字為准,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本名。
前項之申請,以一次為限。
第10條 依前四條規定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或更正本名者,以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因收養或終止收養而須改姓者,辦理收養或終止收養登記之申請人,均得為改姓申請人。
第11條 依本條例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或更正本名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戶籍登記之日起,發生效力。
第12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經通緝或羁押者。
二受宣告強制工作或交付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之宣告者。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五年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和公安部三局關於執行戶口登記條例的初步意見第九條的規定,公民申請更改姓名按如下規定辦理:
(1) 凡因戶口登記部門工作失誤造成公民姓名差錯的,由造成差錯的派出所出具證明,經現戶口登記地派出所所長批准後,給予更正。
(2) 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要求變更姓名的,由本人或監護人寫出書面申請,在校學生由學校出具證明,經派出所所長批准後,給予變更。被收養或被認領的的人,年齡較大的需征得本人同意。
(3) 原冠夫姓的婦女申請去掉夫姓,或稱氏改為姓名的,以及僧、道、尼由法名改為俗名的,經派出所所長批准後,給予變更。
戶口本改名字特別提醒
改名一定要慎重,因為改名後會涉及到自己的銀行卡、社保、醫保以及產權證等等一系列問題,若處理不好,也會產生許多麻煩。
(1)未滿16周歲公民要求變更現用姓名的,由父母或者監護人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填寫申請報告,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經派出所審核批准後,辦理變更;
(2)已滿16周歲公民要求變更現用姓名的,由本人填寫申請報告,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證書原件及有關證明(有單位的要有干部履歷表或招工表並由單位核實簽意見蓋章),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批後,辦理變更。
(3)父母離異後一方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必須經雙方協商一致並簽協議後,方能申請辦理變更。
(4)父母離異後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
①十六周歲以上未滿十八周歲且以本人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可以自主決定本人姓名的變更,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要求變更其姓名的,必須征得其本人同意;
②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經協商同意,要求變更該未成年人姓名的,應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③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姓名的變更,由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協商一致後決定。
(5)公民要求增加“曾用名”的,需增加的"曾用名"必須是公民過去在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並正式使用過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