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大當婚,女大當嫁,早巳成為人們約定俗成之規,只要一到適婚之期,青年男子誰個不善動情,妙齡女子哪個不善懷春,這種正常感情的產生,自然導致男女雙方愉悅的結合,婚期,在我們的日常預測工作中,是一個必不可少非常重要的項目。婚期是遲是早;其次是找出與婚嫁有感應的大運流年,定出結婚之期。
一、命局看結婚時間的遲早
結婚時間遲早的確定,是以命局為主,大運流年為輔,它是斷具體婚期關鍵的第一步,只有先從命局查出結婚時間的遲早,才能在與之相應的歲運中找出准確的結婚之期,真正做到有的放矢。否則,這步大運以及流年有結婚信息,下步大運流年亦有一些結婚標志,究竟是何時結婚,容易無所適從,造成迷惑。
在講述這個問題之前,有必要弄清兩個方面的概念:
一是早婚、適婚與晚婚的時間。對這些時間的界定,一般情況下,女22歲男24歲前後結婚為早婚;女24歲,男26歲前後結婚為適婚;女26歲男28歲以後結婚為晚婚。當然這只是一個參考數據,是按照現在的一些普遍現象而定的。但在實際預測中還應結合各地區的一些具體情況而定。
我國地大物博、民族眾多、風俗民情各異,加上文化經濟發展情況不同還有一些特定的歷史時期,均對婚姻的遲早有著或大或小的影響。譬如,我國的西方、北方婚早,東方南方婚遲,中原地區適中;農村婚早,城市婚遲;文化技術落後,經濟貧困地區婚早,科技發展迅速,經濟發達地區婚遲;解放前婚早,解放後婚遲;文革時期的適婚青年婚遲„„
二是具體結婚時間的確認。對具體婚期的確認,無外乎有三種方法:一是從民俗上講,應以舉行婚禮的時間為准;一是從法律角度上看,應以進行結婚登記的時問為准;一是從事實上講以男女雙方同居時間為准。那究竟應以哪一種為准呢?這個問題要追朔到古代的婚嫁史。我國古代的女性一般是養在深閨人不識,到了談婚論嫁之時,通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確定婚期而嫁,洞房花燭之夜才是真正男女同床合卺之期。這種婚期當然易定。然而當今社會,男女雙方自由戀愛,在舉行婚禮之前,已先試婚或同居者屢見不鮮,有的人甚至同居幾年都未舉行婚禮或未領結婚證,故到所謂的“洞房花燭夜”時,亦是名不符實了。由此可見,婚前同居也好,試婚也好,雖然沒有舉行婚禮,但實質上有一種“事實婚姻”之象,所以在命理學的某種意義上講,具體的結婚時間應當按舉行婚禮之時或男女雙方同居之時為准。